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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刘宗贤与被执行人梁宝成、梁宝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宗贤,梁宝成,梁宝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刘宗贤被执行人梁宝成被执行人梁宝印申请执行人刘宗贤与被执行人梁宝成、梁宝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生

审判员  王友林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