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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248号

贾勇生与赵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勇生,赵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贾勇生。被执行人赵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勇生与被执行人赵筠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