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西充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某。本院受理了原告西充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西充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