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22号罪犯纪艳,现在江苏省南通子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纪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纪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纪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纪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珑珑
审 判 员 陆海滨
代理
审判员 丁净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