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557号原告古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4日,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殷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古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廖耀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