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68号罪犯梅建卢,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嘉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建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梅建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罪犯梅建卢获得记功奖励6次、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梅建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建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海秋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传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