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谯坤友,男,汉族。被告唐毓芬,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唐毓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谯坤友诉被告唐毓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谯坤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坤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坤友撤回对被告唐毓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谯坤友承担。
审判员 黄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