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甲。被执行人康某乙。被执行人康某丙。被执行人康某丁。被执行人康某戊。被执行人康某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甲与被执行人康某乙、康某丙、康某丁、康某戊、康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康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康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经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守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