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94号罪犯张细斌。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扬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细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细斌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细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细斌,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95分。为此,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10月三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全部履行,有扬中市人民法院罚没专用收据一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张细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细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龚育勤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