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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63号

陈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安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6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安明,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重庆市梁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安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安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安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安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安明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勇

审 判 员  黄 威

代理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