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桥铺科园四路168号d座。法定代表人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方彬
代理
审判员 刘恋砚
代理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