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692号

王丽与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丽,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石桥铺科园四路168号d座。法定代表人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方彬

代理

审判员  刘恋砚

代理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