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451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黄小兵。2005年5月29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9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万元。原判决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09年8月4日、2012年10月25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4)冀深狱减字第129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4)197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2、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四次、表扬二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