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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73号

李某甲、蔡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蔡某,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73号

原告:李某甲,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之父)。

原告:蔡某,女,195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之母)。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两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蔡某与被告李某乙(又名李建)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甲、蔡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蔡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