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466号罪犯王鹏鹏,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了(2012)李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鹏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缴纳。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鹏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鹏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鹏鹏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鹏鹏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玲
审 判 员 鲁 宇
代理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柴守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