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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91号

吴顺晓、张军鹏与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顺晓,张军鹏,李兰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吴顺晓。

被告:张军鹏。

被告:李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顺晓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