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吴顺晓。
被告:张军鹏。
被告:李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顺晓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
吴顺晓、张军鹏与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吴顺晓。
被告:张军鹏。
被告:李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顺晓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