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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148号

赵国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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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148号罪犯赵国强,男,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以(2008)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赵国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2008年10月14日入监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以(2012)泰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赵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以(2013)泰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赵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75.8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积极缴纳罚金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罚金缴纳单据、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国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奖励,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经纶

审 判 员  罗 斌

代理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