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303号罪犯朴某某,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时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朴某某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朴某某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朴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朴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