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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551号

周立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立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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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551号罪犯周立全,吉林省镇赉县,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18日作出(2008)卢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周立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6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立全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立全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琢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