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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759号

罪犯董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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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759号罪犯董伟,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4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董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表扬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伟减去余刑(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霈

审判员  李俐

审判员  吕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风马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