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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1号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开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薛卫,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易吉平,男,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易吉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