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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37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陈勇、单常红、陈学明、张云平、周月兰、江梨容、张开晶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陈勇,单常红,陈学明,张云平,周月兰,江梨容,张开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3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连惠鉴,行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单常红(系陈勇配偶),女,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学明,男,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云平,男,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周月兰(系张云平配偶),女,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江梨容,女,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开晶(系江梨容配偶),男,汉族,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勇、单常红、陈学明、张云平、周月兰、江梨容、张开晶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37493元,尚有22507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行城、武亚丽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除银行扣划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