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506号罪犯徐国川,河北省唐山市,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徐国川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7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徐国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2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川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川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洪明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