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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13号

程某某与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程某某,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13号

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照山社区39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1345-3。

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程某某、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某某、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认购协议,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5年2月10日前退还程某某定金50000元;

二、程某某根据本协议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程某某需向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交回相关认购/买卖协议和收款收据原件;

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程某某确认双方就墨荷名邸项目商品房认购/买卖关系已无任何争议,所有事宜均已一次性解决,程某某不再追究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世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