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姚淑琍。被执行人辜志伟。申请执行人姚淑琍与被执行人辜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刚义
审判员 吕曙晋
审判员 涂书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