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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450号

姚淑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淑琍,辜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姚淑琍。被执行人辜志伟。申请执行人姚淑琍与被执行人辜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刚义

审判员  吕曙晋

审判员  涂书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