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587号罪犯约则此鬼,男,彝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约则此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5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约则此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约则此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约则此鬼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7年3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