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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504号

杨晓东与杨群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东,杨群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杨群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杨群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惠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