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东阿县姚寨镇蔡楼村,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住东阿县,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住址。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位于东阿县水韵名邸小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壮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雷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