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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催字第312号

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顾永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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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312号

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伟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445828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2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定邦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嘉谊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嘉谊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