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忠。申请执行人蔡凤芹。被执行人陆英利。关于王维忠、蔡凤芹申请执行陆英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2013)围民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陆英利驾驶的冀HN80**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陆英利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英利驾驶的冀HN80**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赵云山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