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7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5047-3。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山,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07号。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云居山4号。法定代表人张杭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1元,减半收取7721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