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17号
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函号:()谯司函字第36号。
被告:罗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丰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