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67号罪犯朱连振,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了(2012)曲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连振犯绑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朱连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连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连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连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庆
审 判 员 韩圣秋
代理
审判员 尹冀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焦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