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来行审执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柱,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兵,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少仓,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公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吴昊,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水××街。
被执行人:付来玲,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来征决字(水)第140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昊、付来玲征收社会抚养费214380元。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来征决字(水)第140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来征决字(水)第1407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新
审 判 员 杨清华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