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5号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希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鹏国,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
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60元,减半收取603.8元,由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