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05号
原告:金某甲,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金某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恒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32。
被告:李某甲,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金某乙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金某乙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和解为由,于2015年2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金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金某甲、金某乙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