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29号罪犯管国芬,女,傣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盈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1年零4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2014年3月被关禁闭一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国芬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