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号
原告:陆安全。
被告:钱耀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安全与被告钱耀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安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陆安全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瑾 来自:
陆安全与钱耀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号
原告:陆安全。
被告:钱耀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安全与被告钱耀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安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陆安全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