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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68号

郭贵花与崔文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花。被执行人崔文萍。本院在执行郭贵花与崔文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