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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93号

黄生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清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生群,叶清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黄生群,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叶清昌,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生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清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5.82元,申请执行人黄生群已受偿5955.82元,并自愿放弃追收余款1910.3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叶清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施奇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