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244-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堂成。申请人执行人冉毅。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6号7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存款有99842.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06.00元(大写:肆万肆仟柒佰零陆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绍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