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孙某某,女,2005年11月30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生。系原告孙某某之母。被告孙某某甲,男,1977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侯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