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34-1号申请人执行人金明。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6号7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存款有99842.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88.0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捌拾捌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绍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