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陕CA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惠某某,男,40岁,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郗某某因2015年1月24日11时10分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郗某某等四人受伤,其驾驶的陕CAR***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申请人郗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成尧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