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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75号

陈吉武与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吉武,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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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武,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韩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

委托代理人:王岳忠,男。

原审

被告:都兴海,无职业。原审原告陈吉武与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裁定,陈吉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吉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吉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逄春盛

审 判 员  毛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