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武,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韩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
委托代理人:王岳忠,男。
原审
被告:都兴海,无职业。原审原告陈吉武与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裁定,陈吉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吉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吉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逄春盛
审 判 员 毛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