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69号
原告:吴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贾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1日,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