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委托代理人陈景贤,男。被告郭少容,农民。被告郭明福,农民。
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少容、郭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