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姚先春,女。被执行人杨福全,男。被执行人杨万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先春、杨福全、杨万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先春、杨福全、杨万刚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已对被执行人姚先春所有的银行存款7839元在诉讼阶段经(2014)南执保字第70-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进行保全,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先春银行存款人民币7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菊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邓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