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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0号

佟恩伟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佟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0号罪犯佟恩伟。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鞍岫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佟恩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佟恩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