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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92号

陈启蛮与许丽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许丽芳,陈启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蛮。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丽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丽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许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萌

审 判 员  王 蕾

代理

审判员  黄百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戚彬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