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倩。
委托代理人:施天荣。
委托代理人:董蓉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向阳。
原审
被告:应震。
上诉人王晓倩为与被上诉人应向阳、原审被告应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倩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晓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应 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