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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51号

应向阳与王晓倩、应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倩,应向阳,应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倩。

委托代理人:施天荣。

委托代理人:董蓉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向阳。

原审

被告:应震。

上诉人王晓倩为与被上诉人应向阳、原审被告应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倩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7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晓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应 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